阻火器的选型和安装设置要求

上传日期:2022-02-28 浏览次数:863 返回列表>>
01
常见问题

1. 阻火器安装位置不正确,起不到阻止火焰燃烧的作用。

2. 应该使用阻火器的场所未安装阻火器。

3. 阻火器选型不正确,起不到阻火作用。

4. 平时未做好阻火器日常检查维护,使阻火器失去了阻火的效果。


02
阻火器的分类

目前对阻火器有几分类方法。

按照性能可分为阻爆燃型和阻爆轰型。阻爆燃型是指用于阻止亚音速传播的火焰蔓延;阻爆轰型是指阻止音速和超音速传播的火焰蔓延。

按照使用场合不同可分为放空阻火器和管道阻火器。放空阻火器是指安装在储罐(或者槽车)的放空管道上,用于阻止外部火焰传入储罐(或者槽车)内,分为管端型和普通型:管端型阻火器为阻爆燃型,是指一端与大气相通,为防止灰尘和雨水进入阻火器内部,顶部安装由温度控制开启的防风雨帽;普通型阻火器是指两端与管道相连,通过下游管道与大气相通,分为阻爆燃型和阻爆轰型。管道阻火器安装在密闭管路系统中,用于防止管路系统一端的火焰蔓延到管路系统的另一端,分为阻爆燃型和阻爆轰型。

按照阻火结构可分为填充型、板型、金属丝网型、液封型和波纹型等5种。

阻火器按照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测试气体爆炸组级别分为7级,分别为 IIA1、IIA、IIB1、IIB2、IIB3、IIB 、IIC 组别,每个组别又都存在爆燃、稳定爆轰和非稳定爆轰。爆炸性气体、蒸气混合物的爆炸级别和相对应的MESG见下表(如适用于 II Al 级气体的阻火器,是指所选的阻火器元件必须小于1.1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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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与阻火器设置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GB/T 20801.6-2020)、《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等,行业标准《阻火器的设置》(HG/T 20570.19-1995)、《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T 3413-2019)等,部门规章《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等都对安装在管道、管端和设备上的阻火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①《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 第6部分:安全防护》(GB/T 20801.6-2020)规定:

下列设备和管道系统应设置阻火器:

(1)可燃液体常压储罐,以液态烃、LNG等低温储罐的通气口和呼吸阀进、出口及其气相连通管;

(2)火炬、焚烧炉、氧化炉等燃烧入口;

(3)有持续点燃源和0区的风机、真空泵、压缩机等机械设备进、出口;

(4)装卸可燃液体或气体终端站、槽船和槽罐车的呼吸阀、以及气体总管;

(5)沼气系统、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气系统中间气体储罐的呼吸阀以及气体总管;

(6)加工可燃化学品的并联设备或系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火炬、焚烧炉、氧化炉、活性炭吸附槽等处理进口;

(7)可能发生失控放热反应、自燃、自分解的反应器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出口;

(8)输送可能发生爆炸或爆轰的爆炸性气体和蒸汽的管道系统;

(9)可燃气体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内燃发动机的排气的总管。

②《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规定:

1.采用热氧化炉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时,应设置燃烧室高温联锁保护系统和燃烧室超压泄爆装置,宜设置进气浓度监控与高浓度联锁系统、废气管路阻火器和泄爆装置。

2.下列潜在爆炸性环境的非电气设备应设置阻火器: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常压储罐,以及液化烃、液化天然气等低温储罐的通气口或呼吸阀处;

(2)焚烧炉、氧化炉等燃烧设备的可燃气体、蒸气或燃料气进口;

(3)输送爆炸性气体的风机、真空泵、压缩机等机械设备进、出口;

(4)装卸可燃化学品的槽船、槽罐车的气体置换/返回管线;

(5)沼气系统、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气系统的中间气体储罐的呼吸阀处或其气体支管接入总管前;

(6)加工可燃化学品反应器等并联设备系统、可燃溶剂回收系统、可燃气体或蒸气回收系统、可燃废气处理系统的单台设备或系统的气体和蒸气出口,以及集合总管进入可能有点燃源的焚烧炉、氧化炉、活性炭吸附槽等处理设备进口;

 (7)可能发生失控放热反应、自燃反应、自分解反应并产生可燃气体、蒸气的反应器或容器,至大气或不耐爆炸压力的容器的出口;

 (8)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线分析设备的放空总管。

③《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规定: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④《油品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设计规范》(GB 50759-2012)规定:

油气收集支管与鹤管的连接法兰处应设置阻火器。

⑤《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规定:下列储罐通向大气的通气管或呼吸阀上应安装阻火器:

(1)存甲B、乙、丙A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2)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覆土卧式储罐;

(3)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密封保护系统的储罐;

(4)内浮顶储罐罐顶中央通气管。

⑥《阻火器的设置》(HG/T 20570.19-1995)规定:

(1)化学油品的闪点小于等于43℃的储罐,其直接放空管道(含带有呼吸阀管道)上设置阻火器;

(2)储罐(和槽车)内物料的最高工作温度大于或等于该物料的闪点时,其直接放空管道(含带有呼吸阀的放空管道上设置阻火器。最高温度要考虑到环境温度变化、日光照射、加热、管失控等因素;

(3)管道阻火器的设置,输送有可能产生爆燃或爆轰的爆炸性混合气体的管道(应考虑可能的事故工况),在接收设备的入口处设置管道阻火器;

(4)输送能自行分解爆炸并引起火焰蔓延的气体物料的管道(如乙快),在接收设备的入口或由试验确定的阻止爆炸最佳位置上,设置管道阻火器;

(5)火炬排放气进入火炬头前应设置阻火器或阻火装置。

⑦《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范》(AQ 3053-2015)规定:

下列储罐应设置阻火器:

(1)甲、乙、丙A类油品的固定顶储罐,其通气管或呼吸阀上应设阻火器;

(2)采用气体密封的储罐上经常与大气相通的管道应设阻火器;当建罐地区月平均最低气温的最低值低于0 ℃时,呼吸阀和阻火器应有防冻措施;在环境温度下物料有结晶或自聚可能时,呼吸阀和阻火器应有防结晶或自聚措施。

(3)内浮顶储罐的罐顶中央通气孔应加装阻火器。

⑧《石油化工石油气管道阻火器选用检验及验收标准》(SH/T 3413-2019)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