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规:考核碳减排等指标!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总量作为挂钩标的(“二氧化硫”调整为“颗粒物”)

上传日期:2022-03-16 浏览次数:923 返回列表>>
减污降碳协同

江苏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

为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江苏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通过财政杠杆强化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

据悉,江苏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已有5年,2021年全省收取污染排放统筹资金71.18亿元,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筹集资金,实施与减排和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结果挂钩的资金返还奖励政策,促进市县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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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知》是江苏省对“十三五”时期《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的重新修订,与污染物排放挂钩的财政政策作重大调整。新办法对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统筹标准、返还奖励、资金使用和组织实施等五个方面进行优化和调整,有以下变化:
一、突出减污降碳,政策导向明确。一是增加调节系数,鼓励减污降碳。将碳排放强度与全省平均强度的比值作为统筹金调节系数。碳排放强度越高,统筹金缴纳标准越高。二是将原考核奖励指标“地表水功能区达标率”调整为“碳减排指标”。三是原污染物排放标的“二氧化硫”调整为“颗粒物”,更好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治理。
二、细化考核办法,提升奖励绩效。改变老办法全部设定目标任务的考核方式,新办法中PM2.5年均浓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两项考核奖励指标,均以改善幅度(下降率)计算奖励比例。
三、调整核算口径,考核更加精准。原办法标的污染物排放量口径为生态环境部门核算的排放量配额;新办法口径为实际排放量,是统计部门依法发布的统计数据。
同时,新办法倾向源头的减污降碳,对地方产业发展带来更大压力。


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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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十四五”期间在全省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政策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人民政府。

二、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

2021年度起,将各市、县(市)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将碳排放强度作为调节因子。

省财政将依据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纳入标的的污染物种类可结合环境变化和政策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统筹标准

(一)根据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中各市、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5000元、4250元、3750元确定基础统筹金额。

(二)将各市、县(市)年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与全省平均强度的比值作为基础统筹金额的调节系数。

(三)基础统筹金额与调节系数的乘积即为省财政收取的统筹资金金额。

四、返还、奖励

(一)达标返还机制。

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五项指标达到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返还。

(二)提升奖励机制。

1.空气环境质量。(1)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2)对PM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且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5%进行奖励;对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二级标准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县(市),PM2.5年均浓度每比上一年度下降1%,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5%。

2.水环境质量。对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的,或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未达到100%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市、县(市),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

3.碳减排指标。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有进一步改善的市、县(市)进行奖励。下降率每比目标任务改善0.1个百分点的按收取该市、县(市)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10%。

五、资金使用

返还和奖励资金由各市、县(市)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省级净统筹资金原则上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等支出,按照跨年度统筹原则安排预算,以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分配下达。

六、组织实施

本政策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供指标考核结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奖励。各市、县(市)要加大减污降碳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规定统筹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政策实施期限为2021年度至2025年度,2023年度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再适当调整。

《省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6〕158号)、《省政府关于调整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