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含氧量折算

上传日期:2025-04-23 浏览次数:11 返回列表>>

       不同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都涉及“基准含氧量”的概念,那什么是基准含氧量?为什么要设置?什么情况下需要折算?让我们一起了解下。


1、什么是基准含氧量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中的相关定义:


       氧含量: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基准氧含量: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2、为什么设置基准含氧量


       根据定义,基准含氧量是为了使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而设定的统一标准。总原则是既满足燃料的充分燃烧,又不会因过量空气的“稀释”作用而改变排放浓度因此,其本质在于统一监测标准,避免过量空气的稀释造成排放浓度降低而排放总量与之降低程度不匹配的情形。


       各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根据燃烧设施和燃料的不同,基准含氧量的规定也不同,详见下表1:

 

表1 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准含氧量汇总

表1.png


3、什么情况下需要折算?


       随着认识的深入,标准中基准含氧量的折算要求也在逐步完善,更加贴近基准氧含量设计的初衷,同时也更符合处理工艺要求,让我们一起看一下细则的变化。


       2015年《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5.1.5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2019/2022年生态环境部《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回复: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2024年《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5.1.5/4 废气不得稀释排放。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对于工艺加热炉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对于裂解炉等在烧焦工况时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12%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对于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废气,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或在其后端补充空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2)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不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不属于补充空气的情形),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以及废气停留时间应满足设计的要求。

图1.png


4、总结


       1)非焚烧类有机废气不得稀释排放,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2)焚烧类有机废气处理,区分情况判断:


       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或在其后端补充空气的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不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不属于补充空气的情形),并且同时满足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的,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基于此,实际工程中为控制进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25%或满足工艺的合理处理浓度,需在进入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前对废气进行一定程度的稀释,只要装置正常运行,出口监测风量与装置规模匹配,不存在稀释排放的情况,同时满足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的,应该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依据。


青岛西子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 四月